浅谈如何确定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作者:荆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只列保证人为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无明确约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起诉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或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无论是否约定保证方式,人民法院应当按债权人的起诉列被告。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解释将若干问题意见规定的“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改为“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该变动对审判实践的指导意义是: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未作任何约定的,可以只列保证人为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保证合同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可以只列保证人为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解释对债权人起诉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或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如何列被告的规定是一致的。
解释将保证合同纠纷追加当事人的规定限定为一种情形,即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对其他情形,债权人有权选择起诉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或其中之一,人民法院不得随意追加当事人,减少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情形,更加尊重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
(作者单位:伊宁市人民法院)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