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妊娠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么?
作者:赵全能
问:我是一个打工者,在一家工厂生产鞋子已有3年多,签订合同为5年期,现在由于我即将要生孩子,遂向单位请产假,可单位却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和我解除合同,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解除的方式很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第一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有;(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有:(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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