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何有财)为他人贷款担保,在债务人无偿还能力之时,担保人依法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08年,张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六万元, 李某自愿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合同贷款到期之日两年。该银行在与借款人和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后依约向张某发放了贷款。张某得到贷款后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银行多次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和督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均未依约归还借款。案件起诉后,因借款人张某下落不明,原告银行放弃对张某主张权利,只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作出由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巧家县某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及利息共八万余元的判决。
被告李某自愿为张某贷款提供保证并在借款合同上及保证合同上签名认可,担保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无论是担连带责任保证或是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债权人均有权选择要求保证人单独承担偿还借款的权利。故在为他人担保贷款时一定要谨慎而为,最好在了解贷款人的还款能力、为人秉性及相关情况后才进行担保。(讯息来源: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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